S524 连 接 线 工 程 勘 察 初 步 设 计 招 标 公 告
本招标项目 S524连接线工程勘察初步设计 已由 安新县行政审批局 以 关于S524连接线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安行审 投字[2024]22号) 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安新县交通运输局 ,建设资金来自 新区财政资金 ,出资比例为 100%,资金落实 情况为已落实,招标人为河北白洋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瑞和安惠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 标条件,现对S524连接线工程勘察初步设计进行公开招标 ,招标人为 河北白洋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 件,现对该项目的设计进行公开招标。
2.1项目概况:2.1.1建设地点:位于雄安新区寨里组团西侧。北至安新界,南至雄安新区西南边界,东西向位于寨里组团西 边界与在施寨里西堤之间。项目新建寨河路及萍安大道西沿线。 2.1.2 建设规模:该项目包含寨河路和萍安大道西延线 (S524),长度约7.571km。主要建设内容包括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涵工程、交叉工程、交通工程与沿线设施、照明 工程、景观绿化工程、临时工程等。 寨河路:规划为城市主干路,红线宽度44m,路线长3.692km,随路建设DN800给水 管线。寨河路跨越杨孟庄排干渠,新建中桥1座,桥面宽度44m,桥长36m。 萍安大道西延线(S524):规划为一级公 路,路基宽度34.5m,路线长3.879km,沿线无市政管网设施。萍安大道西延线(S524)于雄安新区西南边界处跨越瀑 河,新建特大桥1座,桥面宽度为34.5m,桥梁全长1087m,其中358m属于省道S524保定段项目范围,729m属本项目范 围内。 2.1.3项目总投资:79948.60万元。 2.1.4勘察设计服务期限: (1)勘察服务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20日历天内 完成各项目初步勘察报告,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历天内完成详勘报告,施工配合期从项目开工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最 终以各项目实际工期为准)。 (2)设计服务期限为:自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人的要求完成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及 投资概算编制,并配合招标人通过主管部门审批,施工配合期从项目开工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最终以各项目实际工期 为准)。 上述服务期限为计划的服务期限,最终服务期限应以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的约定为准。项目实际实 施时须严格按照发包人细化要求保质保量按期完成。
2.2招标范围:2.2.1招标范围: (1)勘察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满足本工程建设需要的初勘、详勘、补勘、测量、测 绘、地质勘察、工程物探、施工阶段配合等;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2)设计服务内容:初步设计(含概 算)、施工及招标所需的图纸、技术规范、招标与施工配合等后续服务;负责初步设计文件汇总、上报工作;详见招标文 件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2.2.2本次招标共划分为一个标段。 。
一项均可: a.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b.同时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颁发的工程设计公路行业甲级资质和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甲级资质。 3.1.2业绩要求:业绩最低要求:同时满足下列①、②条件: ①勘察业绩:满足以下a、b任意一项均可: a.近五年(从招标公告 发布之日倒算五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独立承担过1项总投资4亿元及以上的一级及以上等级公路工程勘察工作。 b.近 五年(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倒算五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独立承担过1项总投资4亿元及以上市政工程勘察工作。 ②设 计业绩:同时满足下列a、b条件: a.近五年(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倒算五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独立承担过1项总投资2 亿元及以上的一级及以上等级公路工程设计工作; b.近五年(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倒算五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独立 承担过1项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的市政工程设计工作; 注:若同一业绩合同中包括上述满足要求的多个不同类型的勘察、设 计工作内容,视为满足该多个不同类型勘察、设计业绩要求。对于①,勘察工作内容须至少包括初步勘察及详细勘察工作 内容。对于②,设计工作内容须至少包括初步设计工作内容。
3.1.3信誉要求:①本项目对被雄安新区 / 机构评为严重失信企业且正处在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的投标人不采用(采用或不 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②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项目招标人评价为履约不合格的 投标人不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③本项目对近2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在本项目招标 人实施的项目中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投标人不采用(采用或不采用) 否决性惩戒方式; ④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受到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警告、罚款等行政 处罚,达到 / 次或累计罚款 / 元的投标人不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⑤本项目对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 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正在接受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立案调 查的投标人不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3.1.4其他要求: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a.投标人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投标人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c.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 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d.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e.投 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f.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 理机构; g.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h.投标人与 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i.投标人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雄 安新区投标资格; j.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k.投标人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 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l.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勘察、 设计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m.投标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n.投标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o.在近三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 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 p.近一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投标人因串通投标、转包、以 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q.投标人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原因被给予行政处 罚且在处罚期内(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 处罚期内); r.投标人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被列入拖欠工资失信主体且在公示期内(以因拖 欠工资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主体的为准); s.投标人在同一标段或 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中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t.被本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人上级单位评 价为履约不合格且在限制投标期内的或被本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人上级单位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上述招标公告第3条第 3.1.4②项修改为本条); u.投标人被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站(jzsc.mohurd.gov.cn)列入黑名单或失信联合 惩戒被执行人且在有效期; v.投标人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的(以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公布的处罚及处罚期限为准,未列明处罚期限的视同不在处罚期内); w. 投标人被雄安新区 相关部门列入河北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限制投标期内的; x. 投标人在近三年内 (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勘察、设计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行政处罚决定或最终法律文书中需明确定性为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 勘察、设计质量问题,否则不视为具有前述情形)(上述招标公告第3条第3.1.5L项修改为本条); y. 在雄安新区招标范 围内,因涉嫌围标、串通投标被立案调查,尚未被调查结束的(上述招标公告第3条第3.1.4⑤项修改为本条)。 z.以上t、 u、v、w、x、y与3.1.4信誉要求不一致的,以t、u、v、w、x、y条要求为准。 A.投标人为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运营机 构,以及与该机构有控股或者管理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和个人。 上述法律法规禁止情形的评审方式为公开承诺 制,接受社会监督。若发现存在上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严格遵守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的前提下可通过交易平台在投诉与答复菜单中采用数字CA证书以加盖单位电子印章的数据电文形式向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规定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3.1.5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项目负责人应由本项目设计负责人担任,勘察负责人与设计负责人不得相 互兼任。勘察负责人最低要求:1名,具有高级(含)以上技术职称和有效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执业证书,且 须提供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截图,截图中注册证书所在单位名称与投标人名称一致。设计负责人最低要求:1 名,具有高级(含)以上技术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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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招标对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 不给予 经济补偿。给予经济补偿的,招标人将按如下标准支付经济补偿费 用: 0
5. 招 标 文 件 的 获 取
开标后不得就同一事项提出异议; ④已经做出明确答复,无新的事实证据的,不得就同一事项提出异议; ⑤异议书有关材 料是外文的,异议人应当同时提供简体中文译本。外文与简体中文译本不一致的,以简体中文译本为准。 ⑥不满足本条要 求的不予受理。 (3)异议人撤回异议的,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人撤回异议的,视为该异议无效,异议程序自然终 止,异议人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提出异议。 (4)被质疑人须配合招标人对异议事项进行核查。被质疑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配合调查的,招标人有权取消被质疑人中标资格,并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候选人排序依次确定其他候选人为中标人,也 可以依法重新招标。 10.16 该项目采用双盲评审及分散评标。 10.17请各投标人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和雄安 新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注册并审核通过,详细通知见新区平台首页《关于市场主体参与新区招投标相关事宜的通 知》。 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hebeieb.com/)、雄安新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http://www.xaprtc.com/) 上发布。
8. 联 系 方 式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 瑞和安惠项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白洋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构:
地址: 安新县安新镇雁翎西路41号 地址: 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269号河北师大科技园B座
11层
邮编: / 邮编: /
联系人: 张女士 联系人: 李阳、李炫、刘玉星、庞家华、吴云良 电话: 19833609967 电话: 0312-5666156、19933316577 传真: /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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