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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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WH09GC2024JT2482 | |
标段名称 | 2024年无为市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大中修项目设计 | |
标段编号 | WH09GC2024JT248201 | |
招标人 | 名称 | 无为市交通运输局 |
地址 | 芜湖市无为市无城镇金塔路与凤河路交叉口 | |
联系人及电话 | 刘主任 |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 | 安徽路顺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
地址 |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凤鸣湖南路1-6#楼 | |
联系人及电话 | 蔡灵芝 |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
开标时间 | 2024年04月11日 | |
第一中标 | 单位名称 | 南阳通途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
投标资格响应条件 | 公路行业(公路、特大桥梁、特长隧道、交通工程)专业甲级资质 | |
投标报价(元) | 985216元 | |
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 | 包洵 | |
证书编号:A202109011300226、201910020410000303 | ||
证书名称: 正高级工程师(道路与桥梁)、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 | ||
工期(天) | 45 | |
质量承诺 | 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 |
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 1.G234线社旗方城界至青台路口段修复养护工程设计项目; 2.南阳市G345线方城兰南高速桥至丁字口段修复养护工程; 3.南阳市S234线新野板桥铺至县城北段修复养护工程 | |
规定公示的 | / | |
第二中标 | 单位名称 | 安徽瑞成土木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
投标资格响应条件 | 工程设计资质公路行业(公路、特大桥梁)专业甲级、(交通工程)专业乙级 | |
投标报价(元) | 954900元 | |
项目负责人/项目总 | 孙任之 | |
证书编号: 9342021000602013046、20211002034000000049 | ||
证书名称: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 | ||
工期(天) | 45 | |
质量承诺 | 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 |
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 1.2023年来安县X045、CA01线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设计项目; 2.2023年颍东区农村公路提升工程(养护工程); 3.砀山县2023年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设计(二次); 4.2021年南谯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设计项目 | |
规定公示的 | / | |
第三中标 | 单位名称 | 安庆市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投标资格响应条件 | 公路行业(公路)专业甲级;公路行业(交通工程)专业乙级 | |
投标报价(元) | 933300元 | |
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 | 阮林洁 | |
证书编号:(2020)934004430、20221102034000000081 | ||
证书名称: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高级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 | ||
工期(天) | 45 | |
质量承诺 | 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 |
规定公示的单位业绩 | 1.太湖县2022年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及预防性养护工程施工图设计; 2.太湖县2023年农村公路路面养护大中修及预防性养护工程施工图设计二标段; 3.2023年安庆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工程G318怀宁段路面修复与预防养护工程(K571+200-K585+085) | |
规定公示的 | / | |
评标被否决单位及原因 | 无 | |
公示时间 | 公示发布次日起3日 | |
其他招标文件规定的公示项 | 参与基准值计算的单位:南阳通途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安徽宏泰交通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安徽国顺交通咨询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
提示 |
1、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在线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网址:http://whsggzy.wuhu.gov.cn),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同上。 2、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根据《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接收转办暂行办法》(公管办[2018]11号)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在线向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受理中心提出投诉(网址:http://whsggzy.wuhu.gov.cn),联系电话:0553-3121232。 3、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原件)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 容 异 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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