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情况和数据 1、工程名称:东莞松山湖横塘大道新建工程设计 2、建设地点:东莞市松山湖 3、招标单位: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4、建设单位: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5、招标代理机构: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6、建设规模:东莞松山湖横塘大道新建工程位于华星工业园南侧,横塘大道高架上跨莞长路后,与新城路衔接采用地面右进右出 左转定向匝道。横塘路往新城路北左转方向,采用连续高架形式;新城路北往横塘路的右转方向采用地面形式后高架上跨莞长路。本项目按城市次干道、设计时速50km/h,车道宽3.5m/条,净空高度≥5.0m;规划红线宽度40m,双向4车道 非机动车道 人行道。总投资约34379万元。注:具体建设规模及内容以审批部门批复的文件为准。 7、设计周期:设计工期55天(不包含招标人对图纸审核的时间) (1)方案设计及调整:自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个日历天向招标人提交设计方案送审稿,送审稿评审通过后5个日历天内向招标人提交修改后的正式方案; (2)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编制:方案设计文件正式评审通过后15个日历天内向招标人提交正式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书,并按要求配合招标人办理有关初步设计审查手续; (3)施工图设计阶段:初步设计文件正式评审通过后15个日历天内向招标人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稿和相关资料,送审稿审查通过后5个日历天内向招标人提交修改后的正式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资料。 (4)施工现场配合服务:自取得施工图审查备案凭证之日起,至项目范围内所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配合服务:自办理好施工图审查备案手续之日起,至项目范围内所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8、本次招标项目的投资金额:本工程总投资约34379万元。上述建设方案及工程规模为暂定,最终以上级部门批复为准。 9、招标方式:公开招标(综合评估法) 10、招标范围:本项目设计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方案设计及调整、初步设计、概算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施工现场配合服务等内容。注: ① 具体范围和内容见招标文件第五章发包人要求。 ② 由于本项目横跨莞长路,中标人须和莞长路的相关工程单位加强沟通协调,做好配合服务,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本项目设立9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组建,其中 2 人(按规定不得超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由招标人自行确定,7 名专家于2024年05月23日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详见评标报告附表。其中 专家一、专家九为招标人专家代表,专家二、专家三、专家四、专家五、专家六、专家七、专家八为从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3、评标委员会组长 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一致推举 专家五 为评标委员会组长。 三、开标记录 1、2024年5月23日9时30分在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4)召开投标会 2、参加投标单位共7家,经系统辅助审查及人工复核,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有效投标单位共7家,不符合要求的共0家。其详见:招标工程投标资审及解密结果表 3、在线签到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解密情况:至投标文件截止在线解密时间,共7家投标单位解密成功,0家投标单位未解密或未解密成功。详见:招标工程投标资审及解密结果表。 4、投标人对符合性审查结果提出异议情况:无。 5、通过符合性审查并解密成功的投标单位共7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共0家。 6、投标人对解密结果提出异议情况:无。 7、资审质疑环节未收到投标单位的质疑,现场共开启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7份,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设计服务期限及其他内容,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评审,共7家投标单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进入评标环节。 8、招标人将所有已解密的电子投标文件(含被否决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数据打包。 9、投标会到会各方均无异议。 四、进入评标环节的投标人一览表 序号 | 投标人名称 | 1 | 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2 | 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 3 | 杭州市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4 | 武汉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 5 |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 6 | 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 7 | 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 五、否决投标的情况说明 无。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1 | 评标方法 | 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1)评标价低的投标人优先;(2)商务和技术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3)评标委员会视投标人情况综合比较,投票确定其名次。 | 2.1.12.1.3 2.1.12.1.3 |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设计服务期限、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b.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数字证书电子签名、投标人的企业数字证书电子签名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除注明外,招标文件相关条款中提及的以及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的投标人单位章及签名均指由数字证书电子签名)(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上使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和企业数字证书电子签名。(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使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和企业数字证书电子签名。(6)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联合体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a.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了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了联合体牵头人。(7)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1款规定,且按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了拟分包项目情况表。(8)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或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9)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10)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11)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12)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支付办法;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13)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14)投标文件未出现第二章投标人须知5.4款否决投标的规定。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内容齐全完整: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投标总报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与设计费用清单中的投标报价一致;b.已标价报价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数字证书电子签名、投标人的企业数字证书电子签名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除注明外,招标文件相关条款中提及的以及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的投标人单位章及签名均指由数字证书电子签名)(3)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4)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或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如有)、设计资质证书。(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3)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4)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5)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6)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7)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或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8)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5项规定。(9)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未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独立参与投标的,投标人未同时参加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联合体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规定。 | 2.2.1 | 分值构成(总分100分)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分分值构成:分值构成方案一: ② 技术建议书: 35 分 主要人员: 20 分 技术能力: 10 分 业绩: 25 分 履约信誉: 0 分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分分值构成:评标价⑤: 10 分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当场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1)评标价的确定: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2)评标价的平均值的计算:(方案一)①按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选取前三名(若不足三名,则选取相应数量),对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的评标价作算术平均(根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2.4项规定在开标现场被宣布为不应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的评标价除外),将该平均值作为评标价平均值;②参与评标价平均值计算的评标价的范围:最高投标限价的85%≤参与评标价平均值计算的评标价≤最高投标限价的100%;(注:小于最高投标限价的85%的评标价不参与评标价平均值的计算,但仍参与评标价的得分计算)③若投标人的评标价均小于最高投标限价的85%时,则以最高投标限价的85%为评标价平均值。■(2)评标价的平均值的计算:(方案二)①除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2.4项规定开标现场被宣布为不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之外,所有投标人的评标价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价平均值(如果参加评标价平均值计算的有效投标人少于5家时,则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②参与评标价平均值计算的评标价的范围:最高投标限价的85%≤参与评标价平均值计算的评标价≤最高投标限价的100%;(注:小于最高投标限价的85%的评标价不参与评标价平均值的计算,但仍参与评标价的得分计算)③若投标人的评标价均小于最高投标限价的85%时,则以最高投标限价的85%为评标价平均值。□(2)最高评标限价的确定:(方案三)①最高投标限价下浮率的确定下浮率在开标前在开标现场采取摇珠方式确定。摇珠操作办法如下:以0.1%为一档次增序确定摇珠号码,不少于31个球,每个标段各一次性摇出3个球(摇出的珠不放回),摇出3个球对应的下浮率的算术平均值即为本标段招标的下浮率(注:下浮率摇珠浮动区间为: (区间差值以3至5个百分点为宜)),摇出3个下浮率的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取整到0.001%)。②最高评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1-下浮率)有效评标价范围:不大于最高评标限价的评标价为有效评标价。若大于最高评标限价的评标价,其评标价得分为0分(3)评标基准价的确定:■方法一:将评标价平均值直接作为评标基准价。(适用于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方案一、方案二)□方法二:将评标价平均值下浮 %,作为评标基准价。(适用于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方案一、方案二)□方法三:招标人设置评标基准价系数,于开标现场抽取,评标价平均值乘以现场抽取的评标基准价系数作为评标基准价。(适用于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方案一、方案二)□方法四:将最高评标限价下浮 %,作为评标基准价。(适用于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方案三)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招标人计算的评标基准价进行复核,存在计算错误的应予以修正并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除此之外,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注:评标价平均值、最高评标限价、评标基准价的计算均四舍五入至个位整数。 | 2.2.3 |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 ×(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 评审因素与评分值 | 评分标准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因素评分值 | 各评审因素细分项 | 分值 | 2.2.4(1) | 技术建议书 | 35 分 | 对招标项目设计的理解和总体设计思路 | 10 分 | 根据对设计工作范围和任务描述准确程度和总体设计思路清晰、切实可行程度,得本细分项满分分值的60%~100% | 招标项目设计的特点、关键技术问题的认识及其对策措施 | 10 分 | 根据对项目特点、关键技术问题的把握程度和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应着重解决的技术问题所提出处理措施的可行性程度,得本细分项满分分值的60%~100% | 设计工作量及计划安排 | 5分 | 根据工作计划实施、安排的合理程度,得本细分项满分分值的60%~100% | 设计的质量保证措施、进度保证措施 | 5 分 | 根据进度和质量保证措施的可实施性,得本细分项满分分值的60%~100% | 后续服务的安排及保证措施 | 5分 | 根据承诺的后续服务机构人员的完善程度,得本细分项满分分值的60%~100% | 评审因素与评分值 | 评分标准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分因素权重分值 | 各评审因素细分项 | 分值 | 2.2.4(2) | 主要人员 | 20 分 | 项目负责人任职资格与业绩 | 12分 | 1、满足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得基本分6分;此外,满足资格审查最低条件基础上:2、项目负责人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今获得过:①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学会)颁发奖项的,每项得 2分,本小项最高得 4分;②国家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家级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学会)颁发奖项的,每项得 3分;本小项最高得 6分。以上①、②项累计最高得 6分。注:①颁发单位包括行政区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学会);②获奖时间以获奖证书颁发时间或网上公示获奖时间为准;③需提供获奖证书复印件或网上公示获奖页面截图打印件作为评审依据;④若属于同一项目获得多个奖项的,仅按上述所属较高的计分标准计算一次得分,不重复计分。 | 其他主要设计人员 | 8分 | 1、满足资格审查条件(其他主要设计人员最低要求)得基本分 4 分;此外,满足资格审查最低条件基础上:2、道路、电气、给排水、绿化、工程造价专业负责人具备高级工程师(副高)或以上技术职称的,每个专业负责人得1分,最高得 4分;本项最高得 8分。注:①上述人员需提供身份证及相关的职称证、注册证书(需注册于投标人本单位)的扫描件;②投标人为相关人员缴纳社保证明材料,社保时段为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前半年时间内连续不少于三个月,可以是相关人员在投标人总公司或其分公司的社保缴纳证明文件,可以是原件或复印件。 | 2.2.4(3) | 评标价 | 10 分 | 评标价得分计算公式示例:(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F-偏差率×100× E1;(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F+偏差率× 100× E2。其中:F是评标价所占的权重分值,E1是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2是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招标人可依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设置E1、E2,但E1应大于E2注:① 一般通用工程,E1宜取0.6,E2宜取0.3。评标价得分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二位。 | 2.2.4(4) | 其他因素 | 技术能力 | 10 分 | 近 5 年(近5年指2019 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止)内满足以下条件进行加分:① 投标人所承接类似工程的设计业绩获得国家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家级行业协会(学会)设计类奖项的,每项得5分;② 投标人所承接类似工程的设计业绩获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行业协会(学会)设计类奖项的,每项得2分,本小项最高得8分;本项累计得分最高10分。注:①需提供获奖证书复印件(或网上公示获奖页面截图凭证)及如提供相关协会颁发的奖项,须同时提供该协会在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的登记信息查询结果网页打印件,否则不予计分;②获奖时间以获奖证书颁发时间或网上公示获奖时间为准;③需提供获奖证书复印件或网上公示获奖页面截图凭证,得奖项目不重复记分;④颁发单位包括行政区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不含QC及工法 奖项。⑤奖项必须为设计单位的奖项。 | 2.2.4(4) | 其他因素 | 业绩 | 25 分 | 基本要求 | 0 分 |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得基本分 0 分; | | 业绩加分 | 25分 | 设计类似业绩:(25分)投标人自2019 年 01 月至今承接过单项合同设计金额≥500万元的类似工程设计业绩,每项得 5分,本小项最高得 20分;单项合同设计金额≥760万元的类似工程设计业绩,每项得 15分。 注:①业绩证明材料需提供合同关键页复印件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或审图机构)出具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已审查(或评审或审批或批复或备案)文件复印件作为评审依据,业绩证明材料中应体现项目相关评审信息,若不能体现还应提供发包人(业主)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②有效业绩时间以行业主管部门(或审图机构)出具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已审查(或评审或审批或批复或备案)文件的签发时间为准;若为联合体投标,以联合体牵头人提供的业绩作为评审依据。 | 七、经评审的评分比较一览表 序号 | 投标人名称 | 技术标部分详细评审 | 商务标部分详细评审 | 价格标部分详细评审 | 总得分 | 名次 | 1 | 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 26.52 | 55 | 9.38 | 90.9 | 3 | 2 | 杭州市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26.46 | 55 | 5.52 | 86.98 | 6 | 3 |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 26.46 | 55 | 7.92 | 89.38 | 5 | 4 | 武汉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 29.11 | 55 | 7.92 | 92.03 | 2 | 5 | 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 25.83 | 55 | 8.61 | 89.44 | 4 | 6 | 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 26.02 | 49 | 8.84 | 83.86 | 7 | 7 | 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28.28 | 55 | 8.77 | 92.05 | 1 |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序号 | 投标人名称 | 1 | 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2 | 武汉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 3 | 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 4 | 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 5 |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 6 | 杭州市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7 | 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 九、评委推荐中标候选人一览表 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向招标人一致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如下: 第一中标候选人: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第二中标候选人:武汉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中标候选人: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详见评标报告附表。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无其他需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